(2017)渝0229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静与张志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静,张志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712号原告:何静,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涛,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何静诉被告张志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何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何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50元,由何静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