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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建生与东营明宇物业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生,东营明宇物业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88号原告:王建生,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明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以西、科四路以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3261784909。法定代表人韩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明宇物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南二路交叉口西里奥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78233109-X。法定代表人孙承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辉,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建生与被告东营明宇物业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建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生负担。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同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