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则浚与徐克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则浚,徐克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539号原告:姜则浚,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克迎,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姜则浚与被告徐克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则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则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