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强红、林道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强红,林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74号申请执行人唐强红,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林道海,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强红与被执行人林道海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道海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强红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