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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强红、林道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强红,林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74号申请执行人唐强红,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林道海,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强红与被执行人林道海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道海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强红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