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兰国、杨永俊与朱伍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兰国,杨永俊,朱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邢兰国,男。申请执行人:杨永俊,女。被执行人:朱伍生(又名姜遵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兰国、杨永俊与被执行人朱伍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伍生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3)夏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伍生应赔偿邢兰国、杨永俊84271元。因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邢兰国、杨永俊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