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3260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张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石灰沟村特拉壕社享有的各项补偿款共计286800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石灰沟村特拉壕社享有的各项补偿款共计286800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治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撖宇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