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钢全、庄兴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钢全,庄兴凯,陈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陈钢全,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庄兴凯,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陈杏,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钢全与庄兴凯、陈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