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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福,王美风,王文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30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永福,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美风,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文见,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福、王美风、王文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美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美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存款1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