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伟与周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周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宋伟,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周小波,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人宋伟与被执行人周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