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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小琴与朱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琴,朱文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943号原告:沈小琴,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法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文云,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琴与被告朱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小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小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小琴承担。审判员  史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