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云飞与张德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飞,张德兵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557号原告刘云飞,男。委托代理人包红核。被告张德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飞与被告张德兵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刘云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德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飞撤回对被告张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杨致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