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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桑宝印与侯希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宝印,侯希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桑宝印,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侯希北,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宝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希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希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侯希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宝印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桑宝印书面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福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