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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劲松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劲松,男,1983年2月3日出生,牡丹江某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劲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王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王劲松临时暂住在其朋友苏某某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某小区房屋内。2016年12月26日,苏某某接到移动公司的安装人员被害人李某某电话称要给其名下的房屋安装网线,并因琐事双方发生口角,苏某某遂给王劲松打电话,让王劲松与该名工作人员联系,核实其真实身份,后王劲松用其朋友刘某的手机拨打李某某的电话,接通后王劲松询问李某某工作的具体地点,李某某告知后,于当日14时许,王劲松与其朋友刘某一同来到牡丹江市东安区某小区门口中国移动营业大厅内,王劲松先是问谁是尾号8138的机主,李某某称是,王劲松上前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王劲松先动手打李某某右脸,后二人撕扯起来,王劲松将李某某打倒后对李某某身体各部位拳打脚踢,后被刘某等人拉开。经鉴定,李某某右侧膝盖关节半月板撕裂评定为轻伤二级;余损伤属轻微伤。2017年2月24日,王劲松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王劲松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李某某对王劲松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王劲松从轻处罚。2017年7月25日,牡丹江市西安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我院委托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王劲松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劲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王劲松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及收条,证人刘某、苏某某、蔡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王劲松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视频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劲松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王劲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王劲松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劲松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劲松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劲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