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石雷与朱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雷,朱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327号原告:石雷,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朱树鹏,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石雷与被告朱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石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石雷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