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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石雷与朱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雷,朱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327号原告:石雷,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朱树鹏,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石雷与被告朱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石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石雷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