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丽与被执行人宋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丽,宋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20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丽,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宋亚利,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维丽与被执行人宋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桂民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