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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席东明、蓝海绿能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东明,蓝海绿能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席东明,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开发区,被执行人:蓝海绿能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方大科技园#7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LFFUX3。法定代表人:牛鹏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东明与被执行人蓝海绿能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东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席东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席东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郄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