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刘国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莲,刘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刘国兰,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张玉莲与被执行人刘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123执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兰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格林郡小区房产一套,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玉莲的标的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国兰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格林郡小区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