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村业、胡传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村业,胡传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840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1892569Q(1-1)。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张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森,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村业,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胡传雨,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村业、胡传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时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