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6号。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移动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71-3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29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