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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艳玲、楚希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楚希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楚希朴,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王艳玲与楚希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楚希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楚希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唯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