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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南充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432号原告:南充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丰路2号6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挚,总经理。被告:庞菁,女,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南充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苟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