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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建芬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芬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6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建芬,女,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文盲,个体,住安徽省定远县。2014年11月4日因盗窃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8月18日、2016年10月24日均因无证驾驶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拘留五日。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芬犯妨害公务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冯建芬在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飞马路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人拉客遇民警检查时,被告人冯建芬因无证驾驶为躲避检查驾驶其电动三轮车逃窜,执勤民警何某上前拦截,被告人冯建芬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民警何某被其车辆顶住开行20余米后,被告人冯建芬被制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建芬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建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建芬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建芬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在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飞马路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人拉客遇民警检查时,被告人冯建芬因无证驾驶为躲避检查驾驶其电动三轮车逃窜,执勤民警何某上前拦截,被告人冯建芬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民警何某被其车辆顶住开行20余米后,被告人冯建芬被制服。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龚某的证言;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涉案车辆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人民警察证及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太仓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冯建芬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芬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建芬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建芬曾因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此次又为逃避违法行为被查处而实施妨害公务犯罪,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建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羁押的十五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心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