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影与杨俊玲、张海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影,杨俊玲,张海磊,陈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11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影,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俊玲,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春,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海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现住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爽,女,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上诉人刘影因与被上诉人杨俊玲、张海磊、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7)内05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予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即1250元,由上诉人刘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雁 北审判员 巴 雅 尔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