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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雷其涛与丁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其涛,丁兆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3196号原告:雷其涛,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兆杰,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雷其涛与被告丁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其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兆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其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欠款24986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丁兆杰从事生猪养殖,从原告处购买饲料,被告赊欠饲料货款。2013年12月27日,由被告出具欠条,共欠货款27986.3元,约定月息按照2%计算。2016年12月28日,被告还款3000元,经结算尚欠饲料款24986.3元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丁兆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雷其涛经销饲料,被告丁兆杰多次在原告处赊购猪饲料,后经结算被告丁兆杰共欠原告雷其涛27986.3元。2013年12月27日,被告丁兆杰在原告出具的制式欠条上签字,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雷其涛饲料款:27986.3元,大写贰万柒仟玖佰捌陆元。保证于年月日之前,如数付清,到期未付,按月息2%支付利息。签字生效,特立字为证,如有争议,由莒南县人民法院裁决。欠款人地址:姓名:丁兆杰代笔人:13年12月27日”。2016年12月28日被告丁兆杰偿付原告雷其涛3000元,剩余饲料款24986.3元未付。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有关书证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丁兆杰向原告雷其涛购买饲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丁兆杰赊欠原告雷其涛27986.3元饲料款,后偿还3000元,被告丁兆杰仍欠原告雷其涛24986.3元饲料款未偿还。原告雷其涛要求被告丁兆杰支付24986元饲料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欠条中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为月息2%,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欠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被告应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兆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雷其涛饲料款2498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丁兆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