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顾贺年与伍冠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贺年,伍冠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954号原告顾贺年,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告伍冠宇,年籍不详,民族不详,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贺年诉被告伍冠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贺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减半收取),由原告顾贺年负担。审判员  袁伟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俊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