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6执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小浪底专用线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915541-2。法定代表人顾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涧河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56981196-7。法定代表人陈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颜,男,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依据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8251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林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