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费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傅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120号被执行人傅成良,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建德市。徐樟义与傅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傅成良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1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