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家彩优丽纺织品商行与李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家彩优丽纺织品商行,李彩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712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家彩优丽纺织品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威凯窗帘市场*栋****号。经营者:余联合,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李彩霞,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家彩优丽纺织品商行与被告李彩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立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家彩优丽纺织品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家彩优丽纺织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家彩优丽纺织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