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义平与蒯乃兵、蒯晓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平,蒯乃兵,蒯晓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刘义平。被执行人蒯乃兵。被执行人蒯晓山。申请执行人刘义平与被执行人蒯乃兵、蒯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标的额为1801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蒯乃兵、蒯晓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蒯晓山已履行100000元,因余款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