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占社教与合肥徽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社教,合肥徽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244号原告:占社教,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告:合肥徽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皮具城D4幢893号。法定代表人:蔡瑞美,该公司经理。占社教与合肥徽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占社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社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社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占社教负担。审判员 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