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肖琳、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琳,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琳,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业区东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3025856L。法定代表人:韦庆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肖琳与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2017)浙0282民初12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79498.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坎墩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及设备,因该房地产已被嵊州市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房地产和设备均设定抵押,本院已在另案的执行中进行拍卖,届时申请执行人肖琳可参与分配,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力扬压缩机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