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6执34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聂金梅、江西鑫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金梅,江西鑫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建明,袁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34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聂金梅,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鑫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6978777-3。法定代表人:赵基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袁玉兰,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金梅(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建明、袁玉兰、江西鑫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赣0926执3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明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802018000012×××02账户内股金10×××00股。经过本院网络司法拍卖,最终以216000元最高价樊海勇竞得。所以需要对它进行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明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802018000012×××02账户内股金10×××00股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诗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