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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房桂文、许贵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桂文,许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房桂文,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许贵林,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桂文与被执行人许贵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许贵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贵林履行(2017)浙0522刑附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贵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贵林存款11516.03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