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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熊明友与杨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友,杨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718号原告:熊明友,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叶,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友诉被告杨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明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熊明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熊明友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