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兴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谭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兴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世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146号原告:四川省兴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漆。法定代表人:梁兴东。被告:谭世全,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四川省兴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兴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兴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省兴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