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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平安与邓启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平安,邓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邓平安,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临颍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邓启超,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本院在执行邓平安申请执行邓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平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邓启超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邬志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