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兴玖与前郭县科尔沁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兴玖,前郭县科尔沁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吕兴玖,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生,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前郭县科尔沁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显着,经理。本院依据(2015)前民初字第4878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兴玖与被执行人前郭县科尔沁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兴玖撤销对被执行人前郭县科尔沁米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87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