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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扑与李和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扑,李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26号之一申请人陈扑,男,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和安,男,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和安应向申请人陈扑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及七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又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诉讼中,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川1602民初282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川1602执保3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李和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738.58㎡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了查封;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川1602民初2821-3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和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的土地予以了轮侯查封。因该土地分为三块,李和安仅占一块,另外的两块土地属一宗地,应整体拍卖,而另二块地已修建房屋,暂不能处置;查封的10套房屋属轮侯查封,亦不能处置。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川1602执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和安购买的登记在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盐亭县的土地予以了轮侯查封,该土地仍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李和安称,他除上述财产外无其它财产,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处置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程 兵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川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