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金祥、苗素芬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某2,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8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1,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执行人苗某,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2、苗某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6)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计生征决字(2016)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钱 志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靖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商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