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特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罗志忠、冯瑞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志忠,冯瑞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特136号申请人:罗志忠,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冯瑞娟,女,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代理人:罗耀荣,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罗志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瑞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志忠称,申请人罗志忠与被申请人冯瑞娟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冯瑞娟于2013年8月因脑梗塞、血管性痴呆,经鉴定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冯瑞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罗志忠为其监护人。冯瑞娟的代理人罗耀荣称,同意宣告冯瑞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罗志忠作为冯瑞娟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冯瑞娟,女,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冯瑞娟的父母为冯发(1978年12月死亡)、吴少金(1999年12月19日死亡)。冯瑞娟的配偶为罗啟文(1974年12月死亡),两人共生育两个子女:罗忠志、罗雪梅。罗耀荣是冯瑞娟的孙子。罗忠志陈述,罗雪梅曾声称冯瑞娟的生老病死全部由罗忠志负责,后罗雪梅出售原有房屋并搬离,现在无法联系到罗雪梅。2017年6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伍医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冯瑞娟患有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来源合法,应予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冯瑞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罗志忠为冯瑞娟的监护人。审判长 刘 兴审判员 何 瑾审判员 潘惠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