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伟与赵长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赵长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590号原告:李伟,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赵长山,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李伟与被告赵长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被告赵长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长山赔偿三亩地蒲公英种植减产损失3万元。事实与理由:李伟于2017年6月10日在赵长山家购买中药材苗后除草剂5瓶,赵长山说该除草剂对蒲公英没有害,可以喷洒,用量为一瓶药能打1.5亩。2017年6月11日,李伟用该4瓶除草剂喷洒10亩蒲公英种植地,4天后发现地里有死苗现象,7天后小苗大部分死亡、部分大苗已死亡,死苗过程中赵长山与董精发也到种植现场查看死苗现象。赵长山无偿给了李伟20袋解药及12瓶叶面肥缓解死苗现象,但因农药质量问题造成蒲公英已经减产。故要求赵长山赔偿。赵长山辩称:李伟所述大部分基本属实,但不是赵长山给的解药和叶面肥,是农村大世界的尹经理给的。他们之间相互联系,赵长山不清楚这件事,只是在中间给引荐双方认识,后期怎么办的不清楚。赵长山出售的并不是中药材苗后除草剂,而是仟佰叶面肥。今年天气特殊原因,没有打药的地也有出现这种情况的。李伟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了赵长山的药才出现这种情况,故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使用的农药就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原告也不申请对农药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