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与钟起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钟起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442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红都大道瑞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28203-9。负责人雷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彬,该行职工。被告钟起鹏,男,住瑞金市。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诉被告钟起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起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0日,被告钟起鹏向我行申领长征公务卡,并于2012年10月8日开户成功,卡号为62×××92,信用额度为2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1日,每月26日为还款日。2015年12月17日,被告钟起鹏持卡在瑞金市雷明电器商行消费12452元,在瑞金市××镇都科加油站消费3580元,在瑞金市××镇万德超市消费3968元,累计共计20000元。被告钟起鹏刷卡消费后未按时归还透支款,至今仍结欠原告透支本金2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9230.92元。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钟起鹏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消费本金2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9230.92元;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钟起鹏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钟起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赣州银行长征公务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复印件,证明钟起鹏在原告处申请了信用卡;4.钟起鹏信用卡账户详细信息,证明钟起鹏信用卡账户结欠原告透支本金20000元,利息及滞纳金等9230.92元。被告钟起鹏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因被告钟起鹏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2年9月19日,被告钟起鹏向原告申请长征公务卡向原告提交了长征公务卡申请表,并与原告签订《长征公务卡领用合约》一份,约定:公务卡的消费交易,自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如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如未按期偿还全部欠款,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如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若甲方(被告钟起鹏)连续两次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原告)有权停止该卡使用。该卡于2012年10月15日开卡激活,卡号为62×××92,授信额度为20000元。每月1日为账单日,账单日之后的第25日为还款日。被告钟起鹏消费透支后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17年1月29日对该账户进行关账,停止计收息费。被告钟起鹏至今仍结欠原告透支本金2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9230.92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与被告钟起鹏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钟起鹏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钟起鹏归还透支本金2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9230.92元,本院予以支持。截止日前,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并未实际支出公告费、执行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告费、执行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钟起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起鹏应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归还透支本金2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9230.92元,共计29230.92元,该款限被告钟起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钟起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30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珊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