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磊、于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于丽丽,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被执行人于丽丽。被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磊、于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曲英秋、杨建华于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借款本金945104.52元利息元(截止2015年1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杨建华、曲英秋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律师代理费72543元;大连智博热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21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恢复执行前依法向被执行人曲英秋、杨建华、大连智博热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