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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兴与李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李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06号原告张兴,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被告李占国,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诉被告李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保全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邢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