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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与陈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陈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188号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永安南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陈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洪波,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杰,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文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南通万联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