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曙光与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1024执2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曙光,伍芫峰,张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伍芫峰,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张伟红,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曙光与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6)黑1024执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伟红银行存款153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经本院采取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在辖区内的银行存款、工商冻结、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曙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伍芫峰、张伟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