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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众骅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奔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骅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奔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249号申请人:上海众骅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一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骅,男。被申请人:上海奔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同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众骅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奔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众骅塑粉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奔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9,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奔乐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筱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