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长进与李仲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进,李仲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进,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仲智,男,汉族,1956年8月7日生。王长进与李仲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仲智给付砖款7200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经执行,已将砖款7200元及迟延履行金4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执行到位,已交申请执行人受偿。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陕050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