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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六芽沟村村民小组与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武旭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六芽沟村村民小组,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武旭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111号原告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六芽沟村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武三狗。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法定代表人李保林,村委会主任。被告武旭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六芽沟村村民小组诉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武旭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六芽沟村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六芽沟村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六芽沟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娄烦县天池店乡上冶南村村民委员会六芽沟村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韩 姣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