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兵与白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白越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206号原告:赵兵,男,汉族,1986年5月5日生。被告:白越峰,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生。原告赵兵与被告白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计1376元,由原告赵兵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成 关注公众号“”